当前位置: 首页 >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典型案例】楚雄中院发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9-04-24 08:46:18 打印 字号: | |

一、被告人普光伟等20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

经武定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以来,普光伟、李海龙、杨菊磊、马聂磊等刑满释放人员和邓霖、段磊、袁定业、杨艳武、罗俊、胡波、何俊等社会闲散人员经常多人纠集在一起,在武定县城KTV、酒吧、酒店等娱乐场所、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打砸损毁他人财物,摆场架势示威,为非作恶,实施了8起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逞强斗狠,在酒店持械聚众斗殴犯罪一起,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治安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武定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普光伟、李海龙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依法对杨菊磊等十八名被告人,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拘役三个月不等的刑罚。

 

二、被告人郑礼洪等12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案

经永仁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郑礼洪、杨东欣、姚玉秋、付远洪、杨璧丞、张洲、姚玉龙与另案处理的张金元等多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为追索赌博借款,在永仁县古城农贸市场、新车站对面体育场、永定镇店子村、108国道店子村路段、永仁汽车站住宿区等地与借款方多次持械对峙、斗殴、驾车冲撞,毁坏车辆多辆,并造成多人不同程度受伤。还对在KTV唱歌期间发生矛盾的他人实施殴打,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永仁县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郑礼洪、杨东欣、罗定勇等12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其中7人的行为还构成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数罪并罚。依法对被告人郑礼洪、姚玉秋、杨壁丞、张洲4人以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判处四年到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被告人杨东欣、付远洪、姚玉龙3人以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判处三年到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被告人罗定勇、莫金平、马学武、朱永强、郭晓斌5人以聚众斗殴罪判处三年到四年的有期徒刑。

 

三、被告人陈银军等13人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案

该案经南华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认定:被告人陈银军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黎自金犯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对其余11名被告人根据所参与的犯罪事实,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原审被告人陈银军、黎自金等12人提起上诉,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李某、黄某等人在南华县城“凯旋门”洗车场要账时与黎自金发生冲突,后双方约定当晚在南华县城的鹦鹉山公园斗殴,因黎自金一方未赶到,李某、黄某便带领陈某、徐某等三十余人持械去到陈银军持有干股由黎自金提供保护的KTV进行打砸后离开。陈银军无视接到报警后正在现场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公安民警,安排黎自金组织人员寻找打砸KTV的人员。黎自金带领朱彦明等人在南华县城街心花园“指尖网吧”门外道路上,对黄某等人的车辆进行打砸。后陈银军、黎自金召集本案其余同伙开会商议抓捕打砸KTV的人员,在陈银军的指挥下,黎自金带领朱彦明、吴俊等人连续找人、抓人,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写有打砸KTV人员名单的“江湖通缉令”,后将十名参与打砸的人员拘禁在南华大酒店附楼四楼大厅,采取殴打、逼迫下跪、到KTV门口跪着迎宾的方式进行侮辱,并以赔偿KTV损失为由,使用暴力殴打及威胁等手段对多名参与打砸的人员进行勒索共计人民币224800元。陈银军、黎自金为首的恶势力连续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和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群众反应强烈,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楚雄中院
责任编辑:孟令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