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的标的有大小,但每一个案件后都有双方的期盼。近日,为了执行一件每月给付400元抚育费的离婚案件,执行干警几番周折,不仅促使案件及时执结,也化解了双方一直以来的分歧。
黄某和李某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后因夫妻感情破裂,黄某诉至楚雄市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
2018年10月,楚雄市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教育,黄某每月支付抚育费4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于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2018年11月、12月的抚育费800元,每年1月31日前给付当年度的抚育费4800元。
虽然每月只是400元,但是判决生效后,黄某未按期支付抚育费,理由是前妻不让他探视孩子,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9年3月28日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黄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然而,被执行人黄某并没有主动到法院履行。
针对这起因探视权引发的执行案件,楚雄市法院执行干警多次联系被执行人黄某,希望他积极配合履行,告知拒不履行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受到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还将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在执行干警的释法说理下,被执行人黄某态度有所转变。
8月19日下午,楚雄市法院执行局办公室里,被执行人黄某说:“我今天先把2018年2个月的交了,如果李某答应给我看孩子,我立马就来交2019年的抚育费4800元。”
按时给付抚育费是法律文书载明的义务,作为孩子的生父,想探视孩子既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人之常情。
为确保该案能顺利执行,执行干警告知申请执行人,小孩的探视权是法定的,不能因不给付抚育费就因此剥夺对方的探视权。9月28日,被执行人黄某也主动履行了余下的抚育费,案件顺利执结。
10月9日,执行干警甘丽、李超再次来到当事人家中,从情、理、法多角度出发,主持双方协商孩子的探视问题。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黄某探视小孩的权利有了保障。
为人父当立信,为人母当慈善。婚姻关系虽然解除,孩子父母的身份却不会改变。案件标的虽然不大,但执行干警为缓解矛盾作出的努力和谐又暖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