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优质服务建设,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我院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如下:
一、及时办理立案登记。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理立案手续。
二、严格遵守收费办法。认真执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依法收取和管理诉讼费用,杜绝乱收费。
三、忠实执行宪法法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执行诉讼法、实体法,及时审理各类案件,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
四、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对当事人提供的执行线索,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当事人反馈;对有能力执行而拒绝执行,或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判无法执行的,加大处罚力度,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五、不断改进工作作风。热情、耐心、细致地解答当事人或群众的询问,杜绝言行举止不文明现象,克服简单粗暴、态度蛮横等行为。
六、严肃审判工作纪律。遵守人民法院廉政纪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诉讼代理人的请吃、送礼;不参加由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诉讼代理人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对于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绝不姑息。
七、规范评估鉴定拍卖。尊重当事人对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机构和人员的选择权;严禁审判、执行人员个人指定鉴定、资产评估、拍卖机构。
八、严格遵守司法礼仪。文明办案,热情服务,杜绝与法院形象、法官形象不相称的、影响司法形象的行为。
以上承诺,诚恳接受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