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部分地区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的车辆存在较为普遍的超员、超速行为,车辆超员、超速违法呈现多发态势,极易导致发生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刑法修正案(九)》将严重超载及超速行驶行为纳入刑法处罚范围,对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起到了重大作用。广大驾驶员要树立法治意识及安全意识,杜绝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确保安全驾驶。
近日,楚雄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阮某某危险驾驶案件,该案系《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市法院审理的首例因超载行为被查获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案件。 楚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8日被告人阮某某驾驶云XXXX52号金旅牌小型面包车载客19人由昆明往楚雄方向行驶,11时行驶至杭瑞高速公路被昆楚大队民警查获。经查证云XXXX52号小型面包车核定载人数6人,实际载20人(含本人),超载14人,超载率为233.3%。
楚雄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阮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非法从事客运业务,且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超载率为233.33%,属严重超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被告人阮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和认罪态度,当庭宣判,对被告人阮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编者按】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作了补充规定,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情形纳入危险驾驶罪,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新修订的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依法治理严重交通违法的法律规定,为依法惩治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等危险驾驶行为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法院提醒广大驾驶员、乘客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树立法治意识及安全意识,杜绝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危险驾驶行为,共同营造平安祥和的道路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