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权利人实现自身权益的一种非常有效的法律手段。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占有、支配或处分有关财产的权利,有效防止财产转移、灭失等情况发生,从而保证判决生效后能够顺利执行,解决执行困境。日前,楚雄市法院运用财产保全措施,及时化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李某、王某与邓某系朋友关系,2015年9月4日,邓某以其承租的铺面急需资金装修为由向李某、王某借款。同日邓某向李某、王某出具《借条》一份,约定邓某向李某、王某借款18万元,在2016年3月30日归还借款1万元,在2016年4月10日归还借款5万元,在2016年5月4日归还借款12万元。借款到期后,邓某仅归还借款8万元,剩余借款10万元经李某、王某多次催要仍未归还。2016年8月9日,李某、王某向楚雄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邓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合计101595元。
楚雄市法院立案后,邓某的电话始终无法接通,到邓某住处也没有找到邓某,民事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无法送达。后李某、王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邓某所有的一套别墅采取保全措施。楚雄市法院经审查立即裁定对邓某所有的别墅予以查封。邓某得知自己的别墅被法院查封后,便主动与法院联系,领走了相关诉讼材料,并要求在法院的主持下与李某、王某和解。后楚雄市法院及时通知并组织双方调解,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达成次日,邓某便按协议约定偿还了李某、王某借款本金6万元,随即李某、王某向楚雄市法院申请解除对邓某的财产保全。
“送达难”、“执行难”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两大难题,尤其在诉讼案件骤增的当下,两大难题给法院带来的社会矛盾也在不断激化。而财产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辅助制度,是连接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桥梁和纽带,对解决两大难题具有重大意义。正确适用财产保全,在审判阶段控制住被告的财产,被告往往会立即主动找法院或原告协商解决,有利于增强双方当事人参与诉讼的主动性,在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提高诉前调解成功率方面作用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