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医疗侵权诉讼属于专业性极强的诉讼,仅凭医患双方的意见,法官难以判断“医务人员是否尽到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此时医疗损害鉴定对于公正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显得尤为重要。医疗损害鉴定有利于法官在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正确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大小等专业性问题。
日前,楚雄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医院手术不当,造成患者双下肢长度相差8cm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最终判决医院赔偿患者40余万元。
2002年,陈某在劳动中不慎摔伤左股骨头,后左股骨头缺血坏死,于2012年7月在楚雄某医院进行手术治疗,住院治疗33天后出院休养。之后,陈某的病情并无好转,拐杖不能离身,左下肢走路不便,拐瘸更加明显,疼痛难忍。2013年1月,陈某到楚雄某医院摄片复查意见为:植入的人工关节髋臼位置偏高(左股骨干外上移)……见一螺钉穿越进入盆腔;骨性髋臼缘骨质密度增高不均;左侧骼骨翼局部骨质缺损,边缘硬化。同年3月陈某再到楚雄某医院进行左侧髋关节置换术后摄片复查,复查结果是植入金属髋臼植入处位置偏高,部分螺钉穿破骼骨突入盆腔。后陈某向楚雄市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依原、被告申请,楚雄市法院依法委托楚雄州医学会、云南省医学会、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经鉴定,本案所涉医疗损害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楚雄某医院在为陈某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与陈某左下肢短缩、左下肢肌肉萎缩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楚雄某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建议参与度为90%。 庭审中,被告楚雄某医院辩称,原告陈某受伤后到过三家医院治疗,且受伤至今已超过10年,其病情一直处于恶化状态。原告到被告某医院住院治疗时,其伤情已经很严重,被告对其进行了两次手术,已尽到与医疗水平相适应的诊疗义务及审慎义务。即使被告存在过错,也仅需承担原告手术失败后的责任,本案原告的损害后果在手术之前就已形成,并非被告实施的手术所导致,其责任不应由被告承担。
楚雄市法院审理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一方应当按照相关诊疗规范在其现有的医疗条件下,结合患者的病情为其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而原告在被告处住院治疗期间,对原告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与原告左下肢短缩、左下肢肌肉萎缩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被告应当赔偿因其医疗行为给陈某造成损害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经依法计算,原告陈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合计455219.58元,上述确认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承担90%的责任为宜,最终判决由被告楚雄某医院赔偿原告陈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9698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楚雄州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