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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不及时主张权利 担保人被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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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1-22 14:47:13 打印 字号: | |

借款给别人时有人作担保就能高枕无忧吗?答案是不一定。如果债权人不及时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担保人主张承担担保责任,那么担保人的保证责任将被免除,债权人的借款能否收回就可能面临风险。日前,楚雄市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债权人何某因未及时主张权利,担保人飞某的担保责任被免除。

何某与梁某、飞某系朋友关系。2015年9月19日,梁某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何某借款,经协商,何某同意借给梁某50万元。当天,何某从自己的银行卡取款50万元存入梁某的银行卡账户,梁某出具借条交由何某收执,借条载明借款期限为2个月,自2015年9月19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飞某也向何某出具担保书,为梁某的借款作担保。借款到期后,梁某仅归还何某借款本金2.5万元,经多次催要无果,今年8月,何某将梁某和飞某起诉至楚雄市法院,要求梁某归还借款47.5万元,支付利息11万元,并由飞某对梁某应归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楚雄市法院对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梁某承认尚欠原告何某借款47.5万元的事实,但被告飞某辩称,其在《担保书》中并未与原告何某约定保证期间,现何某起诉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已过保证期间,应予免除保证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梁某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7.5万元。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因原、被告在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故本案借款借期内的利息不予支持,但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梁某支付自2015年11月20日起的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本案原、被告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本案飞某出具的《担保书》约定“如果梁某无法到期归还款项,由飞某本人归还本金50万元”,根据《担保法》第17条第1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的规定,被告飞某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在保证期间内,原告何某未对被告梁某提起诉讼,保证人飞某免除担保责任。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应当及时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相关法律对担保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在允许债权人与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自由约定担保期限的情况下,同时规定了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诉讼期间,对于未约定担保期限的,其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未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则保证人的担保权利即可免除,故本案中,保证人飞某被免除担保责任。

责任编辑:jz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