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的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应该履行扶养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日前,楚雄市法院调解了一起丈夫因遭遇交通事故致一级伤残,起诉妻子要求支付扶养费的案件。
余某、江某原本是一对和睦的夫妻,婚后生育了一双女儿,拥有一个幸福温暖的家庭,但天有不测风云,2008年10月余某在运输货物过程中遭遇车祸受伤,经鉴定,其伤残程度为一级残、一级护理依赖、后期需药物依赖及器械依赖。自此,余某一家的生活陷入困境。2013年起,江某外出打工,渐渐地对丈夫余某的生活照料越来越少,也没有给余某生活费,余某受伤后只拿到了9万元赔偿,赔偿款只能用于余某的后续治疗,再无其他收入来源,余某的生活难以维系。2016年9月,余某向楚雄市法院起诉要求妻子江某每月支付扶养费500元。
庭审中,江某情绪激动,觉得自己很委屈,自己外出打工也是迫于无奈,打工收入很低,还要抚养两个女儿,实在无力再支付扶养费。由于案件涉及婚姻家庭纠纷,考虑到法院硬性判决不利于案件的圆满解决,承办法官决定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分别作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虽然目前分居生活,但是婚姻关系并未解除,相互之间仍然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原告余某因一级伤残需要物质的帮助和生活的照料,虽然被告江某生活也很艰辛,但作为妻子,被告江某仍应尽到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前来旁听庭审的亲友们也深受感动,江某每月支付给余某扶养费300元。
丈妻双方本是命运共同体,在遭遇人生变故时,理应风雨同舟、祸福同当、相互扶持,这才是幸福婚姻的真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