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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司法为民 司法情暖人心
一案件当事人向楚雄市法院法官赠送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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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3-20 16:06:12 打印 字号: | |

“感谢王法官,您为民办案,公正判决,维护了我们的合法权益,帮助我们重新获得生活的信心!”近日,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家属特地从昭通赶来楚雄市人民法院,将一面印有“一心为民,良法善治”的锦旗送到楚雄市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王玉平手中,紧紧握住王法官的手,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2014年3月19日,云南某矿冶公司将矿用机械系列产品生产迁建项目发包给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施工,某建设工程公司又将其中的钢结构安装和彩钢瓦安装工程转包给被告黄某施工,约定主材由发包方提供;后被告黄某再将工程中部分钢结构安装承包给原告聂某施工,双方未签订施工合同。2014年 6月22日,某建设工程公司将钢结构安装材料拉到工地,原告聂某雇请吊车在现场对材料进行吊卸时,聂某不慎从吊车上摔下,被钢材砸伤腰部。原告聂某受伤当日即被送到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治疗,住院200天,用去医药费30余万元。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聂某的损伤评定为一级伤残,丧失了大部份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属于劳动功能障碍中最为严重的程度。事故的发生对于聂某本人及其家人可说是五雷轰顶,聂某后续治疗费的开支更是让原本就不宽裕的家庭雪上加霜。

聂某及家人将层层转包、分包的云南某矿冶公司、某建设工程公司及黄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伤后经济损失。承办案件的民二庭法官王玉平考虑到原告聂某家急需治疗费的实际情况,力争快审快结,在无法促成各方调解的情况下,加班加点快速审结该案。案件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黄某将工程层层违法转包给没有相应施工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人聂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聂某自己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而承包工程,且在施工中忽视自身安全,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对自身的受伤亦应承担责任。结合案件实际,最终判决原告聂某的经济损失由某建设工程公司承担20%,由黄某承担40%,由原告本人承担40%。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王玉平法官又督促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及黄某及时付清了全部赔偿款30余万元,案件的审结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面鲜红的锦旗,是当事人对承办法官办案的认可,也是楚雄市人民法院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生动体现。

   【编者按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最基本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纠纷的处理关键是过错责任的划分。在民商事案件审理中,不仅要对案件当事人行为的过错程度及与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进行透彻分析,正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又要以案说法、以法释疑、以情动人、以理服人,有效缓解当事人的矛盾对抗,理顺对立情绪,最终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责任编辑:jz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