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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看法】解读婚姻法第24条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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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钟磊  发布时间:2018-02-11 15:47:12 打印 字号: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8﹞2号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法“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举证证明责任等问题,及时为人民法院公平、合理地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的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自2001年以来相继出台了三部婚姻法司法解释,但该《解释》则专门针对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审理进行了规定;同时,与前三部司法解释中关于处理夫妻债务纠纷的规定相比,该《解释》可谓亮点纷呈。

亮点一:强调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决定性作用

从《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共同签字”及“事后追认”两种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形成方式,但并未提及“家庭日常生活”或“夫妻共同生活”等负债用途来看,《解释》充分凸显了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对夫妻共同债务形成的决定性作用,即只要是以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无论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均为夫妻共同债务,而负债的目的或用途在所不问。

亮点二:强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需求

婚姻关系系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而缔结的法律关系,除法律规定或夫妻双方有特别约定外,夫妻双方应当以共同意思表示的方式作出法律行为。根据《婚姻法》关于“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及《婚姻法解释一》关于“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的规定,可以说,根据《解释》之前的法律规定,只要负债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生活,法律均推定其为夫妻共同债务,而负债的形式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夫妻一方的意思表示,在所不问。然而,根据《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只要债务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负债的目的、用途及形式如何,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反观《解释》,除凸显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决定性作用外,亦强调了“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共同生活”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的关键作用,同时也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即只要所负债务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共同生活”,无论是夫妻以共同意思表示的方式负债或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后以个人名义负债,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亮点三: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分类

《解释》通过区分“家庭日常生活”与“夫妻共同生活”,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分类:第一类,为家庭日常生活所必需(如衣食住行、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的负债,法律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类,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亮点四:举证责任的转移

《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但书规定“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夫妻一方根本无力完成《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但书所规定举证责任。 《解释》不仅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同时亦对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作出了调整。

情形一:对于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法律推定其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能举证证明另一方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一方反驳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由其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情形二: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只有当债权人举证证明负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责任编辑:jz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