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风险,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诉讼活动中可能遭遇的与争议事实无关的,可能影响案件审理和执行,致使合法权益无法实现的风险因素。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民事诉讼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起诉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受理后也将会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范围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三、逾期改变诉讼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四、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五、授权不明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执行费通知后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执行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或申请处理。
当事人提出反诉,不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当事人的反诉内容。
当事人提出缓交申请,经本院审查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在收到不同意缓交诉讼费、执行费的通知后三日内交纳。
七、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申请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八、不提供或不充分提供证据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九、超过举证时限提供的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能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十、不提供原始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十一、证人不出庭作证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十二、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对需要审计、评估、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意见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十三、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内容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十四、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法律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十五、超过期限的申请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超过上述期限审理,又无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六、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十七、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的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楚雄市人民法院
2018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