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提交民事起诉状,提交支持起诉的基础证据材料。起诉基础证据材料仅限于确定当事人身份、确定主管和管辖等与决定立案相关的证据材料。登记立案应当对民事起诉状和起诉基础证据材料进行审核。
(一)审核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记明以下事项:
1、原告的基本情况
原告是公民的,应当记明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原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记明法入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基本情况
被告是公民的,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
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记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诉讼请求应当记明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范围。诉讼请求应当具体明确,并且具有可诉性。
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应当写明纠纷起因、过程、现状,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之间具有关联性。
4、证据和证据来源
应当写明起诉的证据和证据来源;有证人的,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5、民事起诉状落款
起诉状尾部应当写明受诉法院名称、起诉时间、起诉人签名或盖章。
审核民事诉状后,据情按下列程序处理:
1、经审核,民事起诉状符合要求的,应当接收诉状,予以登记,出具收到诉状日期的书面凭证。
2、民事起诉状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不符合要求的具体内容,并要求起诉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修改。起诉人要求法院接收诉状的,法院应当接收诉状,出具收到诉状日期的书面凭证。起诉人不要求登记的,可以不收件不登记。
修改补正期限,一般为七日。
3、起诉人在指定期间内修改补正并提交诉状的,人民法院应当接收诉状,予以登记。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修改补正起诉状之日起计算。
4、民事起诉状经补正、修改后仍不符合要求并坚持起诉的,应当接收诉状,裁定不予受理。
5、起诉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修改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二)审核起诉证据材料
起诉证据材料一般附在诉状之后,作为诉状附件。附件应列明证据材料清单,包括证据名称、份数、是否原件、证明的对象等。
1、审核原告身份材料
自然人起诉的,核对其是否提交其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核对其是否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不能提交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交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委托代理的,核对是否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没有提供上述证据材料的,应当要求原告提供。原告不提供或者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达到证明目的的,裁定不予受理。
2、审核被告身份材料
审核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是否具体明确,是否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被告身份不明确或者不具体,不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应当要求原告提供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不能提供或者提供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仍不具体明确,不能与他人相区别的,裁定不予受理.
3、核对原告是否提交与起诉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原告提交了与起诉事实相关证据材料的,核对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是否与证据目录一致。
4、审核主管和管辖证据材料
核对原告是否提交了确定法院主管或者管辖相关的证据材料,对通过审核起诉状不能确定管辖权的,应当要求原告提供据以确定管辖的证据材料。
通过审核起诉状不能确定管辖,提交的证据材料也不能证明管辖的,裁定不予受理。
(三)立案登记和受理
1、经审核,民事起诉状符合要求的,当场能够判定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条件、且不具有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当场立案,并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
2、经审核,民事起诉状经补正、修改,以及补充提交的起诉基础证据材料符合要求,当场能够判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立案,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
3、对民事起诉状符合要求,并提供了起诉基础证据,但当场难以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诉状,予以登记,出具收到诉状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接收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起诉人。
起诉案件为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次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起诉案件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4、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判定民事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移送审判部门审理。
5、案件受理后,应当及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原告不缴纳或者逾期缴纳诉讼费的,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6、经审核,起诉案件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告知起诉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起诉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
7、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一般应当在一个月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