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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人民法院诉讼指南
申请再审、申诉条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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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3-14 15:55:30 打印 字号: | |

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条件和要求

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3.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或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可以申请再审。

4.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5.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

1)再审申请书正本一份,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2)送达地址确认书正本一份;

3)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各一份。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4)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5)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6)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7)申请再审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一般使用A4型纸,并提交材料清单,同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

 

刑事、行政案件申诉的条件和要求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刑事案件申诉,一般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4.未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而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告知申诉人到该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5.行政案件当事人申诉,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6.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申诉。

7.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申诉人超过2年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受理。

8.行政案件申诉,一般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9.未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而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告知申诉人到该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责任编辑:jz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