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 南 省 楚 雄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云2301破1-1号
本院根据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君悦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楚雄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楚雄志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楚雄兆丰年超市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6月11日裁定受理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君悦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楚雄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楚雄志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楚雄兆丰年超市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6月11日指定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为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君悦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楚雄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楚雄志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楚雄兆丰年超市有限公司管理人。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君悦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楚雄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楚雄志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楚雄兆丰年超市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8年7月5日起至2018年10月4日前,向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君悦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楚雄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楚雄志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楚雄兆丰年超市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云南省楚雄市鹿城西路兆顺财富中心A栋2单元1楼编S-1-117号商铺;邮政编码:675000;联系电话:0878-6997105,699711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君悦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楚雄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楚雄志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楚雄兆丰年超市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君悦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楚雄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楚雄志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楚雄兆丰年超市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地点,本院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