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密切法院与群众的联系,虚心听取群众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树立法院良好形象,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现将院长接待日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院长接待日实行预约登记,预约登记有关事项由立案庭负责办理;立案庭信访工作人员在日常接访工作中,根据来访人的请求,进行审查确认登记,答复接访日期,在院长接待日进行接待。
立案庭信访工作人员应提前做好接待对象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以及来访事由登记,排定序号,按序接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残疾人、老年人优先接待。
一、接访时间、地点及人员
时间:每月十五日(遇节假日顺延)为院长接待日
地点:本院信访接待室
接访人员:本院院长、副院长、院领导班子成员轮流接待,执行副局长、各审判庭庭长、副庭长轮流参加。
二、接访范围
本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后提出申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的当事人,以及对本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或对本院干警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控告的来访人。
以下情况不在接访范围内:
1.无理缠诉缠访的;
2.经院长接待日接待,已明确给予答复解决的;
3.涉诉信访案件已经息诉罢访、销案、终结后,又针对同一事由信访的;
4.其他有规定不予接待的情形。
三、接访纪律要求
来访人员应当遵守来访接待有关规定,反映情况应当实事求是、客观真实,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扰乱接待秩序的,视具体情节,给予劝告、制止、批评教育和训诫,必要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辱骂、殴打接待人员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行为人采取民事强制措施;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