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赔偿林木植被恢复费用6000元。”
“没想到砍伐自家山上的林木也会触犯法律,感谢法官能够给我一个修复生态的机会,我愿意立即交纳林木植被恢复费用,今后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争做生态环境的保护者!”
近日,楚雄市法院依法判决一起滥伐林木罪案件。
此案是楚雄市法院探索环境资源生态修复刑事审判新模式的司法实践,对盗伐林木、滥伐林木、毁林开荒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被告人,在判处刑罚的同时,判令缴纳林木植被恢复费用,以此来补偿给国家森林资源造成的损失。
案情简介
李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油锯擅自到自家山头砍伐林木92株,经鉴定涉案林木立木蓄积为38.28立方米。
审理宣判
楚雄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在自家山上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惩处。考虑到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后又积极主动缴纳了被滥伐的林木植被恢复费用,以保证受损的生态环境得以修复,故判决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没收作案工具。
近年来,楚雄市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威慑和教育功能,加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案件审理,严格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坚持实现惩治违法犯罪、赔偿经济损失、恢复生态环境“一判三赢”的效果导向。在审理滥伐林木、猎杀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犯罪案件中,积极运用“补种复绿”“护林护鸟”等修复性判决方式,督促被告人主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对于妥善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被告人将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有效推动深化“谁破坏谁赔偿谁修复”的社会共识,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意识更加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