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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法·威楚利剑】和解后患“拖延症” 拘留威慑促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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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5-27 19:20:39 打印 字号: | |

“执行和解”本是实现申请执行人利益

保证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双赢”良策

但有些被执行人却将此作为

逃避、拖延执行的“金钟罩”

遇到这种被执行人该怎么办呢?

别担心,法院会再次“出手”!

近日,楚雄市法院司法“治愈”了一名患上“拖延症”的被执行人,对一名多次违反和解协议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案件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苏某某承诺分期归还郭某某的款项82500元。后苏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郭某某向楚雄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苏某某发出执行通知,同时对其名下财产采取查控措施,多次与其联系释法说理,督促他尽快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2024年3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制定了还款计划,苏某某承诺会在3月20日前支付郭某某10000元,剩余欠款自2024年4月开始,每月20日前支付3000元,直至付清为止。

然而在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苏某某却又犯起了“拖延症”,不仅第一个月承诺还款的10000元没有还清,后期的每月3000元也没有再履行,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忍无可忍到楚雄市法院执行局反映了该情况,执行干警迅速出动,根据线索成功找到苏某某并将其带至法院。

执行局办公室里,执行法官再次督促其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但苏某某始终以各种借口企图拖延执行,鉴于苏某某拒不执行的行为,楚雄市法院依法决定对其处以十五日司法拘留。

“法官,我愿意代苏某某履行还款义务,麻烦你们把他从拘留所放出来吧!”被拘留一天后,被执行人苏某某的家属急匆匆来到法院,主动帮其偿还了10000元欠款。同时苏某某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一定会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再不会犯拖延的毛病。申请人郭某某同意了对苏某某提前解除拘留的决定。

执行和解是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是,被执行人不能利用执行和解来欺骗申请执行人的善意理解和信任,更不应利用执行和解来拖延履行、躲避执行。针对以丧失诚信为代价,心存侥幸拖延、躲避、抗拒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楚雄市法院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用足用活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严厉打击逃避、抗拒执行等行为,全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


 
责任编辑:倪晓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