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涉案房屋后,居住人撕毁查封公告、封条,自行换锁,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近日,楚雄市人民法院对一名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案外人采取罚款措施。
撕毁查封公告,拒不主张权利
“房子我在住,但案子与我无关”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楚雄市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谭某甲名下的一处房产,并拟启动处置程序。后了解到该房屋现实际居住人为被执行人的亲戚谭某乙。
由于无法与居住人谭某乙取得联系,为保障其合法权益,执行干警在查封房产处张贴查封公告,告知权利人应向法院主张权利,逾期法院将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置。可居住人谭某乙却私自撕毁查封公告,且未按照查封公告的要求联系法院或向法院提交书面材料。
开门锁撕封条,任性妨碍执行
“是我爸,他年纪大,不知道不能撕”
因无人向法院主张权利,楚雄市人民法院再次前往查封房产处破锁入户,并在入户门张贴封条并更换门锁。然而,执行干警前脚刚离开,居住人谭某乙再次撕毁封条,并自行找开锁公司开锁换锁。
在随后的走访中,执行干警发现封条被撕后上门询问具体情况,此时刚好在家的谭某乙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反而搬出年老的父亲做为挡箭牌,谎称自己并不知情,企图蒙混过关。
寻真相探究竟,批评教育悔过
“法官我错了,千万别拘我”
执行法官随即在周边开展走访调查,经多方核实,证实撕封条、换锁都是谭某乙所为,楚雄市人民法院依法传唤谭某乙来法院谈话。发现事情严重性的谭某乙主动承认之前撒谎,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执行法官也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知道情况后的被执行人谭某甲也承诺会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综合谭某乙的行为和悔过态度,法院认为其行为属于以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因其违法行为未造成被查封财产重大损失且被执行人积极配合履行义务,可从轻处理,对其作出罚款两千元的处罚决定。
谭某乙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悔恨,当场写下悔过书,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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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条是国家执法部门对应当依法查封的物品进行查封的标记,具有公示和限制的作用。擅自换锁、撕毁法院封条的行为属于妨碍法院执行的行为,轻则罚款拘留,重则追究刑事责任,任性妄为的代价可谓沉重。法律权威不容挑战,任何人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及时配合法院执行工作,避免因自身行为不当受到法律惩处。